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8條
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 增加揭露依第二章編製之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 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但他業僅兼營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