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5條
證券商會計主管之任免,除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 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所 屬證券商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並轉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