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總則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4條
證券商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 訂及修正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證券商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 報告之需要及證券商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包括總說明、 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會計事務處理 程序等項目。

證券商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