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合併財務報表及企業合併 ( 106 年 09 月 14 日)
第33-2條
證券商合併認列之商譽,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至少每年進行 減損測試。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後之實際營運情形與收購時之預期效益有重 大差異者,應附註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