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9條
證券商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應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護照正 本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親自簽訂受託契約並交付身分證 明影本留存。

二、委託人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第一款所定 身分證明文件辦理,並交付影本留存。

三、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 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 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 理;但委託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 者,不在此限。

委託人應於簽訂受託契約時,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 名辦理證券買賣委託、交割或其他相關手續。

證券商得接受委託人經由網際網路、書信或其他非當面方式申請開戶,除 應確認其身分為本人辦理外,其受託買賣金額應予以限制,相關程序及金 額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定之管理辦法辦理。以網際網路等電子方式開戶 者,證券商得於委託人當面委託或傳真委託時,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