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4條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四十一條 之一規定辦理,並檢具書件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審查後轉送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並經中央銀行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