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30條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 有價證券。

證券商之負責人及受僱人從事前項轉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