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27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按月編製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 託人查對。

委託人帳戶當月無成交紀錄者,對帳單交付頻率,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所 定之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