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25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提供予投資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 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應以其本公司或經授權證券商使用者為限,並 應以證券商名義提供,及摘譯為中文,以利投資人閱覽。但經專業投資人 書面同意者或提供對象為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或外國人時, 得不摘譯為中文。

前項之資料或研究報告,不得有虛偽、隱匿、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 情事。

證券商對於第一項之資料或研究報告,不得以其非本公司所核准發行者為 由主張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