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24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不得違背受託 契約。

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不以交割款項或交割證券交付於證券商者,即為 違約。

委託人違約時,證券商應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關於不履行交割違 約之處理事項處置,並得逕行終止受託契約。

證券商對於前項之處理,應即函報本會備查,並以副本通知委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