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2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其對委託人委託買入有價證券權益之行使 ,應依本規則、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及與委 託人之約定為之。

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授 權訂定之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應適用本規則之相關 規定。

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其未規定者,應適用本規則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