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13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 委託書,或業務人員依據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書信、電報、傳真、 電話、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並依規定保存 客戶委託紀錄。

前項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帳號及戶名。

二、委託方式(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傳視訊)。

三、委託日期、時間及委託有效期間。

四、國際證券代號。

五、證券種類、數量或金額。

六、委託價格。

七、交割幣別。

八、業務人員簽章。

九、委託人簽章。

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亦得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依該 方式委託者,證券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證券商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 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 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 列印及簽章:

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