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12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具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委託人為非專業 投資人者,應就委託人買賣之標的種類分別向委託人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 各項費用與其收取方式,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風險應包含 最大可能損失金額。其應揭露之資訊及應遵循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辦理。

證券商向非專業投資人提供受託買賣服務之推廣文宣資料,應清楚、公正 及不誤導客戶,對有價證券之可能報酬與風險之揭露,應以衡平且顯著方 式表達,且不得藉主管機關對辦理業務之核准,使委託人認為政府已對該 有價證券提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