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終止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 理業務。但原代理之客戶融資融券餘額尚未清結者,得繼續代理至清結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