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20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客戶之信用帳戶擔保 品價值扣除客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客戶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 之金錢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價款、融券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