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2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稱融資者,指證券商對其客戶融通資金之謂;稱融券者,指證券商對其客 戶融通證券之謂。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市場狀況,限制證券商申請辦理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