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9條
融券保證金及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補繳之差額,得以有價證券或其他 商品抵繳之。

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繳標準,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