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8條
證券商客戶未能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期限未能清結時, 證券商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