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 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補 繳差額。

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