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1條
證券商受理客戶開立信用帳戶,以一客戶開立一信用帳戶為限;其開戶條 件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