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72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案件,須檢具申報書(附表三 十二、附表三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 申報。

前項申報案件,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下列各款 之營業日生效:

一、無償配發新股者,為三個營業日。

二、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減少資本者,為十二個營業日。

三、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減少資 本者,為七個營業日。

四、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之申報案件,為十 二個營業日。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第十六 條規定。

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所列情形之一,本 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