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補辦公開發行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69條
發行人申報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時,應檢具補辦公開發行說明書, 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辦理情形。

二、私募有價證券計畫之執行效益。

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申報日期 已逾應公告申報各季財務報告期限者,應加列最近一季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