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公開招募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64條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六十一條規定申報公開招募者,經向本會申報生效後 ,除已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票應委託證券承銷商為之外,應委託證券承銷 商包銷,並應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承銷契約中訂明保留承銷 股數之百分之五十以上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但其未來三年之釋股計畫 已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出具會計制度健全之意見書者,得免保留 一定比率由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

公開招募價格應由證券承銷商說明其價格決定方式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