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附認股權公司債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39條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檢具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二十、附表 二十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 得為之。

上市或上櫃公司有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於本會及本會指定 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二十個營業日生效。

上市或上櫃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者外,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 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提 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即日起 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及信用卡等事業,申 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 十一條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