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行股票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19條
發行人辦理現金發行新股、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 法律規定進行收購發行新股或分割發行新股時,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 關於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

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應敘明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 與其合理性、發行價格訂定方式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並依公司法或證券 相關法令規定提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

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公開說明 書及認股書中以顯著字體載明公司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未採 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及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