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發行股票 ( 104 年 11 月 12 日)
第17條
上市或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且未經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以時價對外 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 限制。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

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為初次上市、上櫃公開銷售者,應準用前 項規定辦理;其餘辦理現金發行新股者,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應依前二項規 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 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提撥以時價對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 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對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