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附則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23條
公司應依下列規定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一、股票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七日前申報。

二、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二日前申報。

以年報作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前項申報網站期限應依公開發 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規定期限為之。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將年報抄本送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第23-1條
(刪除)
第24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除已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