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編製內容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12條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包括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並參照公司法第二百 四十八條之規定,揭露有關事項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公司債者, 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附表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