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編製內容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10條
公司治理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 料:

(一)董事、監察人:姓名、性別、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 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 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 專業知識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 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及其 持股比例。各該前十名股東屬法人股東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 該法人之股東持股比例占前十名股東之名稱及其持股比例。(附表 一) (二)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姓名、性別、 國籍、主要經(學)歷、選(就)任日期、任期及本人、配偶、未 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附表一之一) 三、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金:(附表一之 二及附表一之三) (一)公司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方式,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 方式。

(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1.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應揭露個別 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但最近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已產生稅 後淨利,且足以彌補累積虧損者,不在此限。 2.最近年度董事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揭露個 別董事之酬金;最近年度監察人持股成數不足情事連續達三個月 以上者,應揭露個別監察人之酬金。 3.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事、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 者,應揭露於各該月份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事、監 察人酬金。 4.全體董事、監察人領取財務報告內所有公司之董事、監察人酬金 占稅後淨利超過百分之二,且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領取酬金超過新 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應揭露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三)分別比較說明本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本公司 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 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 金之程序、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 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 訊。(附表二)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 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一之一)

(三)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 因。(附表二之二) (四)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附表二之二之一) (五)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 、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 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附表二之二之二) (六)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二之二之三) (七)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八)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 。

(九)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應揭露下列事項: 1.內部控制聲明書。 2.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者,應揭露會計師審查報告。

(十)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及其內部人員依法被處罰、公司 對其內部人員違反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處罰、主要缺失與改善情形 。

(十一)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重要決議。

(十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或監察人對董事會通過重要決 議有不同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其主要內容。

(十三)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 、財務主管、內部稽核主管及研發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 (附表二之三)

五、會計師公費資訊:

(一)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或個別揭露金額方式揭露會計師公費(附表二之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下列事項: 1.給付簽證會計師、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及其關係企業之非審計 公費為審計公費之四分之一以上者,應揭露審計與非審計公費金 額及非審計服務內容。(附表二之四之一) 2.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且更換年度所支付之審計公費較更換前一年度 之審計公費減少者,應揭露更換前後審計公費金額及原因。 3.審計公費較前一年度減少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應揭露審計公費 減少金額、比例及原因。

(二)前目所稱審計公費係指公司給付簽證會計師有關財務報告查核、核 閱、複核、財務預測核閱及稅務簽證之公費。

六、更換會計師資訊:公司如在最近二年度及其期後期間有更換會計師情 形者,應揭露下列事項:(附表二之五) (一)關於前任會計師: 1.更換會計師之日期及原因,並說明係會計師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 接受委任,或發行人主動終止委任或不再繼續委任。 2.前任會計師最近二年內曾簽發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書者, 其意見及原因。 3.公司與前任會計師間就會計原則或實務、財務報告之揭露及查核 範圍或步驟有無不同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詳細說明每一不 同意見之性質,及公司之處理方法(包括是否授權前任會計師充 分回答繼任會計師針對上述不同意見之相關詢問)與最後之處理 結果。 4.前任會計師如曾通知公司缺乏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致其財務報 告無法信賴。 5.前任會計師如曾通知公司,無法信賴公司之聲明書或不願與公司 之財務報告發生任何關聯。 6.前任會計師如曾通知公司必須擴大查核範圍,或資料顯示如擴大 查核範圍可能使以前簽發或即將簽發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受損, 惟因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致該前任會計師未曾擴大查核範圍 。 7.前任會計師如曾通知公司基於所蒐集之資料,已簽發或即將簽發 之財務報告之可信度可能受損,惟由於更換會計師或其他原因, 致該前任會計師並未對此事加以處理。

(二)關於繼任會計師: 1.繼任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會計師姓名及委任之日期。 2.公司正式委任繼任會計師之前,如曾就特定交易之會計處理方法 或適用之會計原則及對其財務報告可能簽發之意見,諮詢該會計 師時,應就其諮詢事項及結果加以揭露。 3.公司應將其與前任會計師間不同意見之事項,諮詢並取得繼任會 計師對各該事項之書面意見加以揭露。

(三)公司應將第一目及前目之 3 所規定事項函送前任會計師,並通知 前任會計師如有不同意見時,應於十日內函復。公司應將前任會計 師之復函加以揭露。

七、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近一年內 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其姓名、職 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所稱簽證會 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過半數董事席次者,或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 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八、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 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 押之相對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 察人、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附 表三) 九、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其相互間為關係人或為配偶、二親等以內 之親屬關係之資訊。(附表三之一) 十、公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 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