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業務種類之增加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41-1條
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於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 增加營業項目者準用之。但未涉及換發許可證照者,免準用第四十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