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業務種類之增加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39條
證券商或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申請增加業務種類,應檢具左列書件向 本會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營業計劃書:載明增加業務種類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 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三、董事會 (理事會) 議事錄。

四、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含增加之業務種類) 。

五、已依第八條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