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國內分支機構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24條
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 登記,並備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九) 。

二 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影本。             三 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四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 已增加提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六、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簽訂使用電腦連線設備之契約。

七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分支機構許可證照者,撤銷其許可。但有正當 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本會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 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