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設置標準  國內分支機構 ( 104 年 04 月 28 日)
第22條
證券商分支機構場地及設備標準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業務,應於向本會申請許可 前,取得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電腦連線之承諾。

證券商分支機構經營在其營業處所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應於向本會申 請許可前,先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其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之電腦連 線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