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9條
證券商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 之人。

證券商之總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與有效領導及經營證券商之能力,除由金 融機構兼營者得另依其他法令之規定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證券、期 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 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 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證券機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並曾擔任證券或期貨機構副總經理或同 等職務一年以上,或證券或期貨機構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 有效經營證券商業務者。

證券商聘任總經理,應事先檢具規劃人選符合前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報證 券交易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並轉報本會審查合 格後,始得充任。

前二項之規定,於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準用之。

證券商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證券商未兼營其他事業並僅經營單一業務種類,且僅有單一營業據點 ;或僅經營單一業務種類並僅兼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且僅有單一營 業據點。

二、證券商將因解散、合併而消滅,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或其他無 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三、證券商經本會撤銷營業許可,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或其他無法 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四、其他特殊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