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9-1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證券商不符前條第一項 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不符前條第五項規定者, 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