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8條
證券商之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股務、財務 等部門之主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擔任受託買賣與結算交割部門之主管, 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內部稽核主管及財務部門主管得另依本會之規定 外,應具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除其負責人、財務及股務部門主管 外,擔任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交割及內部稽核等部門之主管 ,應具備高級業務員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