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2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或主辦會計。

二、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

三、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或代辦股務。

四、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 或為款券收付、保管。

五、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

七、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當地執行業務應遵守當地證 券管理法令之規定。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外,不適用 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