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17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不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 ,於一年內再行補訓,成績仍不合格者,應註銷業務人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