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16條
證券商之業務人員,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成績合格者,由本會或訓 練機構發給結業證書,並將訓練成績送服務機構作為考績、升遷及工作指 派之參考;成績特優者,由本會或訓練機構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