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14條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 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前項之代理,所屬證券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 務,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