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11-2條
證券商之負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 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者,於證券商從事與該公 開發行公司有關業務時,不得參與決策之訂定。

前項之人持有之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