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104 年 08 月 28 日)
第10條
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部門之主管、督導該部門或各該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 、經理及分支機構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 、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證券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 有效經營證券商業務者。

上市或上櫃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之內部稽核主管,除應具 備前項資格條件外,其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或同等職務,並應報經本會 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之承銷、自行買賣、受託買賣、結算 交割及內部稽核等部門之主管,應具備第一項所定之資格。

依其他法律或證券商組織章程規定而與副總經理、協理、經理職責相當者 ,準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