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附則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37條
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 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 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第38條
(刪除)
第39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