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總則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7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第六條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 錄、頁次及摘要(附表一)。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 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