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總則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5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所 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