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總則 ( 106 年 02 月 09 日)
第3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依序刊印下列事 項:

一、公司或籌備處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下列有價證券: (一)發行新股: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 件、公開承銷比例、承銷及配售方式。如屬特別股有特別約定條件 者,應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二)發行公司債:種類、金額、利率、發行條件、公開承銷比例、承銷 及配售方式。如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者,應另註明參閱本文之 頁次。

(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單位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 數、認股條件及履約方式;其認股條件,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四)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種類、股數、金額及發行條件;其發 行條件,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五)募集設立:額定股本、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金 額、發行條件及發起人已認之股數。

(六)其他。 三、本次資金運用計畫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概要,並註明參閱本 文之頁次。

四、本次發行之相關費用: (一)承銷費用。 (二)其他費用,包括會計師、律師等其他費用,但無需逐項敘明。 五、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有價證券之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 傳。

(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其負 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三)投資人投資前應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詳閱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並應注意公司之風險事項。 另應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四)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 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六、刊印日期。 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並應於其封面註明係 申報用之稿本。

公司有下列情形,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 一、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股票 代碼。

二、公司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

三、現金增資如擬依規定採安定操作者,應註明「本次現金增資所發行之 股票,為因應證券市場價格之變動,證券承銷商必要時得依規定進行 安定操作」。

四、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應註明公司折價發行新股。

五、股票面額。

六、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銷售對象有限制者應註明之。 七、併購(含合併、收購及分割)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如發行之 股份有轉讓或設質之限制者。

八、募集設立及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未上市)或未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對外公開發行之案件,應註明「股票未在 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