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及其他不動產應記載事項:
一、自有資產:
(一)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三億元以上之不動產、廠
房及設備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及未折減餘
額,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
。但公司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達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
計算之。(附表四十一)
(二)列明閒置不動產及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期間達五年以上之不動產名稱
、面積、座落地點、取得日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未折減餘額
、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公允價值及預計未來處分或開發計畫
。(附表四十二)
二、租賃資產:
(一)融資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第一目。
(二)營業租賃:每年租金達五百萬元以上之營業租賃資產,列明其名稱
、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名稱及目前之使用情形。(附表四
十三)
三、各生產工廠現況及最近二年度設備產能利用率。(附表四十四、附表
四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