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89 年 09 月 25 日)
第9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經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有 事實顯示有礙證券、期貨機構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政府政策之要 求者,財政部得不予許可;經許可者,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廢止之;其申請 事項有虛偽記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