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89 年 09 月 25 日)
第5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未經財政部許可,不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 構或子公司。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者,其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有 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應由該公司轉送財政部;僅與櫃檯買賣 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由該中心轉送財政部; 均未訂立者,應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轉送財政部。

期貨商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者,應由期貨交易所轉送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