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89 年 09 月 25 日)
第4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應檢 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業務章則 (申請設立子公司者免附) 。

三、投資計畫書。

四、董事會 (理事會) 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錄。

五、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六、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所定之投資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含投資目的及其預期效益、資金來源及其運用計畫、營業 計畫、資金回收計畫。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 業務經營原則。

三、組織編制與職掌:含公司組織圖或控股公司集團組織圖、部門職掌與 分工。

四、人員規劃:含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及人員管理規範。

五、場地及設備概況:含場地佈置、重要設備概況。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含開辦費、未來三年財務預估及編表說明。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後,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報請財政部備查:

一、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營業項目之變動或裁撤。

二、子公司轉讓其出資。